(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4〕228号 20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不在自治区内的,可享受本规定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优惠待遇。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能力抚养的残疾人,属城镇居民的,当地政府应根据本地低保标准给予优先照顾,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可酌情提高救济标准;属农牧民的,当地民政部门应负责救济或苏木乡镇、嘎查村组织供养。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确保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企事业单位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破产、重组或撤销时,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实无法安排的,须同民政部门协商做好善后工作,保证其收入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提前退休。
五、各级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或残疾人家庭子女按居住所在地就近入学,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及杂费。各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和安排助学贷款等方面,应对残疾学生优先照顾。
六、残疾人参加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优先安排培训,并适当减免培训费。
七、残疾人报考国家公务员,除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者外,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报考和录用。
八、各服务行业和有按摩、推拿室的社会医疗、保健机构,应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九、卫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对残疾人开办的医疗保健按摩机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点)以及残疾人自谋的其他职业,优先办理各种证、照,并减免各项管理费和证照工本费,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以及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安装单位应为其提供方便,并减免安装费。
十一、减免农村牧区残疾人的义务工、农业税、牧业税、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员的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残疾人夫妻都属农牧业人口的,准许任何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到苏木乡镇、嘎查村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收结婚登记费,婚前体检费减半收取。
十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残疾人所需医疗、康复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诊,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 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十六、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各类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十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在残疾人进站、上车、登机等方面,铁路、公交、民航等单位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准予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
十八、交通管理部门为残疾人营运机动车辆科学合理地划定运行区域和行车路线。在征收交通管理费用方面要给予照顾。停车场所免收停放残疾人自用代步交通工具费用。
十九、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及公共建筑物,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对不按照规范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竣工。对原有未设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场所,要有计划地安排增设,使方便残疾人的强制性标准落到实处。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要逐步加配字幕,服务行业人员要学习掌握基本手语。交通、邮电、医疗等行业,应在服务窗口设立醒目的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二十、各盟市残联应依照本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一、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